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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章 故意杀人
小说名称:《会说话的尸体》 作者:令狐伦 字数:3488 更新时间:2021-02-14 00:01:29
     我回头一看居然没有人,我以为是幻觉,立马回头,肖大成站在了我面前!

        “我靠,你吓死我了,你知道不知道,人吓人能吓死人的!”我骂道!

        肖大成说道“哎,你怕什么啊,跟你开个玩笑!哎刚才余队抱你的感觉怎么样啊!”

        “去,干你活去!”

        我走开了,死者李秉乔的姐夫黄涛在得知我们已经掌握了证据之后,他也无法再狡辩了,只好乖乖的全招了!

        和我们一开始调查的一样,黄涛是入赘到李秉乔家的,和安溪村村头那个超市的老板娘告诉我们的一样!

        黄涛入赘到李秉乔家之后,心里面长期收到积压,当然这都是他自己的想法!作为一个上门女婿,心里肯定有很多不爽,慢慢的这种心里不爽变成了极度的心理扭曲!

        当天晚上死者李秉乔的姐夫在外面喝了酒之后,回到家看到死者李秉乔屋内的灯还亮着!然后又借着酒气到了这个死者李秉乔的房间!

        然后呢,这个死者李秉乔就对黄涛进行辱骂,并且发起了人身攻击!这个死者李秉乔的姐夫,也就是黄涛,恼羞成怒!

        在心底积攒了多年的怨气终于爆发,然后拿起旁边的枕头对着床上就捂了过去,一直到李秉乔没了气息!

        李秉乔死亡之后,犯罪嫌疑人黄涛,害怕事情败露,于是将妹妹从楼上杠到了楼下,搭在摩托车上,然后进行抛尸!

        案件似乎已经结束了,但我们还有一个疑点,那就死者李秉乔的姐姐!

        死者李秉乔的姐姐一直口口声声说当天早上听到妹妹的声音,这又是为什么呢?我们都知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2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了弄清楚这件事情,余晓晓又找了死者李秉乔的姐姐,找到这个姐姐的时候,她在被自己的父母骂,骂的无非是引狼入室,烂人这些之类的话!

        当我们问起的时候,这个姐姐才回忆说道“其实不是我自己听到的,那天早上7点多,我正在睡的时候,我丈夫黄涛把我叫醒,说我妹妹在楼下叫我!”

        没想到这个黄涛的反侦察能力还挺强,这个死者李秉乔的姐姐还说“我现在知道是他杀了我妹妹,难怪那天早上,他要打扫我妹妹的房间,原来是要毁你证据!”

        姐姐一边哭着,一边骂道黄涛,后来我们通过黄涛的口述,证实了死者李秉乔的姐姐的话是真话!

        整个案件,我们进行了来来回回的三次尸检,终于把案件的时间给搞清楚了,在没有任何线索的情况下,依靠完全尸检,找到了准确的被害时间,与第一案发现场,可以说,是我们法医在最后替死者说出了真相!

        一周以后,黄涛的案子开庭了,在开庭之前,黄涛看到了自己的妻子,李秉乔的姐姐,李秉乔的姐姐还是伤心的哭着!

        而李秉乔的爸爸妈妈,一直哭着,骂着黄涛为什么那么狠心杀死自己的妹妹,黄涛看到哭泣的二老,眼睛也留下了泪,跪在了地上,请求原谅!

        可二老似乎没有原谅之意,过错已经犯下了,黄涛害了自己的家庭,也害了二老失去了最得意的女儿!

        庭审开始了,余晓晓坐到了原告席,宣读了黄涛的罪行,并且呈上了罪证!通过法官的宣读并且进行了商议!

        “全体起立”法官开始宣读了判决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黄涛犯故意杀人罪,情节恶劣,经过黄海县中级人民法院商议,判处黄涛处以死刑,立即执行!

        很多人不知道法院是如何判断的!那么这里解读一下!

        法院的判断方法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为故意。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

        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间接故意包括三种情况:(1)为了追求一个合法的目的而放任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2)为了追求一个非法的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3)在突发性案件中不计后果,动辄捅刀子的情形。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

        (1)认识因素有所不同,直接故意包括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两种情况,间接故意只有明知可能一种情形;

        (2)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因素明显不同。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发生,即听之任之、满不在乎,容认、同意危害结果的发生;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结果发生或明知道必然发生的情况下放任结果发生。

        (3)特定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对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之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同;

        (4)直接故意的主观恶性大于间接故意。 故意杀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和错综复杂的。常见的如报复、图财、奸情、拒捕、义愤、气愤、失恋、流氓动机等。动机可以反映杀人者主观恶性的不同程度,对正确量刑有重要意义。

        对于故意杀人罪的解释!

        刑法中第二百三十二条: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免以刑罚。

        在量刑时,应当破除不正当观念,既不能认为杀人既遂的要一律偿命,也不能认为杀人未遂的一律不判死刑。要综合全部案情,正确评价罪行轻重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给罪犯以适当的刑罚处罚。

        对此,法学家指导案例网中所收录的最高人民法院所发布的故意杀人罪典型案例对此有很直观的解释。

        1、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如: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2、情节较轻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女实施这种行为;

        (2)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3)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4)帮助他人自杀;

        (5)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但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6)防卫过当

        而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所以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我们一定要珍惜自己的生命,也要珍惜他人的生命,毕竟每个人来到这个世界上,都是平等!

        所以大家一定要了解法律,虽然法律有时候不是无情的,但是,那只是少部分!

        很多人认为,未成年杀人不犯法,如果你是这样想的话,那就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