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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说名称:《脚踏地狱之门的人》 作者:13907975097 字数:2286 更新时间:2016-05-01 06:16:07
     这位中级法院院长在回答记者时说:“当我看了这位法官妻子给我的来信后,强烈感到这位法官的妻子对自己的丈夫,对自己的家庭有着深深的忧虑。”

        全国法官的家属都有共同语言:“每当人们问起我丈夫做什么工作时,我会也自毫地告诉他们:‘我丈夫是法官’。”还有个别下岗在家的家属更特别担心:“我是个下岗在家待业的工人,如果有一天,我丈夫做了违法违纪的事,那不但我的精神受到打击,而且家里的经济支柱也塌了。”这话说的不错,说到了全国各级法官家属心里的话。偏偏在日常工作中,法官们却作出相反的认为:“工作上,我能做到兢兢业业,但工作以外的时间是我个人自己的时间。如果这个时间都约束我,岂不是侵犯了个人自由权吗?”乍听起来这话说的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你是法官,你一个人的个人生活同整个社会甚至与政治生活紧密联系在一起,个人自由就不是个人的事情,它会变成一个社会责任问题,因为法官掌握着判断是非大权和掌握自由裁定权的人。法官的一举一动,牵动着司法公正。因此,法官的个人自由与广大公民不同,他不能脱离其职业道德的约束。

        中国人民大学法字院高铭暄教授认为:“法官的职业道德,品行修养是世界各国普遍看重的问题。法官的形象在人民群众心目中应该是高尚的,因此法官的个人形象就有了公众化的意义。法官们在工作之余,适当作劳逸结合,参加一些健康,向上,对身心有益的文体活动。这未尝不是一件好事。但如果参加一些品味不高甚至低级趣味的活动,这不但损害了其个人形象,也直接损害了人民法院的权威形象。因此,一名法官首先应是一个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对社会上的种种不良风气,人民法官在心目中应有一道坚强的引线,那就是拒腐蚀,永不沾。一个真正的法官,他应该将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好完全的结合起来,只有这样,才无愧予人民。”

        望法官,请你自律。

        第十五部(卷)

        维权之路

        一

        一月九日凌晨二点,海滨海上安全监督局值班室和海滨公安边防大队值班室同时接到海上求救电讯:“双渔17401”号轮,在东海183渔区进行单拖网捕鱼作业时,遭受到一艘不明国籍的大轮碰撞,不明国籍的大轮去向不明。“双渔17401”号发生船毁沉没危机,船长、轮机长当场遇难。

        接到报警后,海滨海上安全监督局领导当即向海军基地求援,海军基地即派163舰前往183渔区救助。海滨海上安全监督局值班副局长艾国庆率领工作人员乘坐渔监331号与海滨公安边防大队同时到达现场。海军163舰已将落水的7名渔民全部救起。海军官兵将自己的衣服、棉衣拿出来给落难的渔民穿,并将半沉没的渔船用缆绳套住准备拖往港口。艾国庆乘渔监331号围“双渔17401”号渔船勘察后,请海军163舰将渔船拖往港口作进一步勘察。

        救助舰、船离开183渔区后,183渔区又恢复海上的平静,听见的是海浪声。

        海滨海上安全监督局现场勘察记录着:“双渔17401”号渔船来自浙江,在东海183号渔区进行单拖网捕鱼作业,船上共有9名船员,1月8日白天,因海上大风,渔船停止作业,下锚于190°52C、2N、124°、07、5E,准备风力减弱后继续作业。避风时,船长安排了锚更值班,白天悬挂锚球一只,夜间在驾驶室灯桅顶端显示白色环照灯一盏。1月9日凌晨一点三十分左右,海上风力减弱,渔船开启甲板工作灯作好放网准备,这时,在驾驶室值班的船长看到一般由偏北向偏南方向行驶的一艘不明国籍的巨轮正向渔船驶近。船长提醒大家特别注意。这般不明国籍的巨轮似乎并没有发现有艘渔船在这里存在,继续向渔船直逼过来。1月9日凌晨二点,不该发生的事发生了,巨轮终将渔船驾驶室右舷前约15米处撞开一个一米多长的大洞,渔船护舷折断嵌在巨轮船艏长。倾刻间主机熄火,舵机失灵,渔船处在失控姿态,副船长马上用VHF呼叫肇事巨轮,然该巨轮却毫无反应地高速离去。

        肇事巨轮逃离现场,引起海滨海上安全监督局领导的重视,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立即对南来北往的轮船进行排队分析,发现日本籍“万重浪”轮的航行线路、时间及船舶的基本特征与渔船方提供的情况基本一致,并且在出事前后几小时内又无其他大型轮船驶经此地。因此,基本上可认定日本籍“万重浪”轮是肇事船。但要最后确认该轮即是碰撞的渔船是肇事船,显然需要进一步的调查取证,目前,该轮正停靠在福州某港口。

        二

        1月10日,“双渔17401”号渔船船东及死难家属来到虔州市律师事务所,专门要委托具有办理海事海商案件的江峰律师,要求保护受损方和死难者合法权益。江峰律师受理了这起疑难大案。江峰律师与所主任及其他律师商议,根据现有掌握的证据材料,应务之急就是申请海事法院对停靠在温州港口的日本籍“万重浪”巨轮予以扣押。

        于是,江峰律师将自己的看法告诉了“双渔17401”船东及死难者家属,并获得了如下授权:一、调查本起海事,访问证人,并以有关方面获取所有证据文件的复印件;二、代表“双渔17401”船东及死难者家属提起诉前保金,并申请法院对旋事轮进行勘察或者委托海上安全监督局对肇事轮进行勘察;三、代表“双渔17401”船东及死难者家属对肇事轮船东提起海事损害赔偿等有关事项。

        江峰律师为了切实保护受损方的利益,连夜乘机飞往福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扩讼前扣押船舶的具体规定》之规定,果断采取措施,向A海事法院提出诉前海事保全申请,请求对日本籍“万重浪”巨轮加以扣押。

        A海事法院接到江峰律师提交的申请后,依据中国法律有关规定,认真进行了审查,认为“双渔17401”渔船东及死难者家属的申请符合诉前扣船的条件。遂于当日依法裁定扣押停泊在温州港口的日本籍“万重浪”。并根据申请人“双渔17401”船东及死难者家属的申请,责令被申请人日本籍“万重浪”船东提供60万元美金的担保。A海事法院还依据有关规定责令申请人“双渔17401”船东和死难者家属提供385万元人民币的反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