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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说名称:《脚踏地狱之门的人》 作者:13907975097 字数:897 更新时间:2016-03-21 08:19:53
     根据法庭调查,质证证实:(1)汇票背面在背书栏中没有任何记载,背书人签章和填明被背书人名称,而只有在直接进帐地方收款人处,填写转鹏海发展有限公司和加盖鹏海发展有限公司的财务专用章一枚。无预留银行印章;其身份证号码44052461×××××××,系广东陈店镇他人的,而并非是持票人许勤兵的身份证,有广东陈店镇公安派出所证明为凭;而持票人许勤兵的签名,系冒领者伪造,有公安部门所作的文字鉴定为凭。冒领者并没有在规定的地方签章,却在发证机关处签名。(2)汇票背面没有收款人或者被背书人加盖预留银行印章,这张135万元汇票兑付时系四不像,既不像背书转让,也不像持票人(收款人)直接进帐。背书转让和直接进帐都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操作规程办理,如果没有按照上述法规和操作规程办理,背书转让或者直接进帐均不成立。

        提醒法庭特别注意的是:6月24日上午,原告业务科副科长许勤兵,也就是该汇票的持票人因发现鹏海公司将汇票拿去验别真伪后,避而不见,有欺诈嫌疑时,到中国工商银行海滨市分行国内业务部,向中国工商银行海滨市分行国内业务院要求采取防范措施,这一点,在法庭调查时,得到中国工商银行海滨市分行的证实。作为金融管理机构,中国工商银行海滨市分行本应依法积极配合原告人,采取防范措施,但是,中国工商银行海滨市分行不但不积极配合,而且其工作人员有串通的行为的存在,在不符合背书转让之规定,不符合兑付手续的情况下,违反银行操作规程,造成虔州市摩托车销售公司巨额汇票被他人冒领。在汇票解讫日期上,中国工商银行海滨市分行及其工作人员故意弄虚作假,中国工商银行海宾市分行在答辩状和刚才法庭调查质证时称:‘汇票实际解讫日期为6月21日上午解讫,6月20日此款进入鹏海公司;鹏海公司6月20日分别五次提取现金和联行报单日期6月25日及解讫日期6月26日均是电脑差错等原因造成的。’中国工商银行海滨市分行的辩称是站不住脚的。《银行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第2条第(1)款第(6)项第(2)款规定:‘经审查无误,在第一联进帐单上加盖转讫章作为发帐通知交收款人,第二联进帐单作收入传票。’《银行结算办法》规定:‘一切往来帐均以加盖转讫章日期为准,为转入、转出日期’。”